民政部等关于进一步发展孤残儿童福利事业的通知
1.1997年1月21日民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教委、卫生部、交通部发布
2.民福发〔199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计委(计经委)、财政厅(局)、教委(教育厅)、卫生厅(局)、交通厅(局):
孤残儿童福利事业是我国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40多年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蓬勃发展,孤残儿童福利事业也得到了长足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孤残儿童福利事业目前仍存在着不少困难和问题,这些困难和问题亟待解决。主要是:福利院数量少、规模小,床位不足,收养能力低;生活标准低,医疗、康复、教育比较困难;基础设施差;工作人员队伍不稳定。为此,今年3月国务院召开专门会议,听取了民政部等有关部门关于当前我国孤残儿童福利事业发展状况和问题的汇报,研究了孤儿、弃婴和加强儿童福利院建设等问题。
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研究孤儿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6〕54号)文件精神,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提出的“切实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社会群体和优抚救济对象的合法权益”和“积极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和社区服务,加强福利设施建设”的指导方针,进一步发展我国孤残儿童福利事业,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政府要将孤残儿童福利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孤残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水平与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九五”期间,各级计划部门要把儿童(社会)福利院的床位数纳入社会发展的计划指标,同时对有关儿童(社会)福利院基本建设的立项予以统一安排。到“九五”末期,争取在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及重点地区至少兴办1所儿童福利院,在70%左右的县(或县级市)建立起综合性的社会福利院(含儿童部),全国儿童收养的床位数力争达到30000张。到2010年,基本达到每个地级市都拥有一所具有养护、医疗康复、教育能力的儿童福利院。
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对儿童(社会)福利院的资金投入。“九五”期间,各地要加强对儿童(社会)福利院基础设施的建设,加快对现有儿童(社会)福利院基础设施更新改造工作的步伐。危房改造、生活护理设施更新所需的经费原则上由地方政府统筹解决,中央将通过转移支付制度对老、少、边、穷地区的财政予以支持。民政部计划利用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资金,对全国800所新建社会福利院儿童部和100所儿童福利院基础设施的重点改造给予资助。
三、提高社会福利机构中收养儿童的生活费标准。各地要根据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编制社会福利机构的经费预算。经费预算应按上年预算指标加当年合理增长部分安排。调整后的儿童生活费标准应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具体标准和提高的幅度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提高标准所需经费由地方政府解决。
四、逐步建立和完善对孤儿和弃婴的救治制度。凡需要急救的孤儿和弃婴,要先送至当地医疗机构进行救治。经诊断治疗后,由医院签发诊断证明并连同健康证、残疾证,交由福利院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入院手续。救治所需的经费,经民政部门申请、卫生部门证明,地方政府安排统筹解决,地方有奖募捐委员会也要视资金募集情况予以资助。各地卫生部门要在1997年4月底以前,将县级以上地区为孤残儿童救治的指定医院报卫生部核准。
五、进一步扶持孤残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各地教育部门对福利院收养的就读于小学、初中的学龄儿童、少年免收杂费和书本费;对被高中(含职业高中)、技校、中专、高等学校录取的福利院孤儿,学校可免收学杂费,并给予必要的经济资助,书本费可由学校和福利院协商解决。福利机构的救护车及生活用车可由各地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经福利机构按程序报请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后,减免征收养路费。儿童(社会)福利院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各类工作人员的配备和队伍稳定问题,各地要予以充分重视,并注意解决他们的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要进一步提高儿童(社会)福利院医护人员的医护水平,并由当地民政、卫生部门共同负责对其进行必要的专业技术培训。同时,卫生部门要根据福利院工作的特点制定适合民政系统专业技术特点的职称考核办法,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卫生部门可授权民政部门对儿童(社会)福利院的医护人员进行中级及中级职称以下的考核评定,对经考试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资格认定。
六、切实加强孤残儿童的保护。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儿童福利事业发展,将儿童福利院的建设作为政府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的一项政治任务来抓,协调有关部门落实优惠政策,保证项目实施。各地民政、计委、财政、教委、卫生、交通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措施,落实保护政策,及时帮助儿童(社会)福利院解决实际困难。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儿童(社会)福利院的领导,维护孤残儿童的切身利益。要帮助儿童(社会)福利院改善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规范工作规程,提高服务水平,确保孤残儿童幸福、健康地成长。
- 综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农民工适用劳动法律有关问题的复函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 劳动就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 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 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 残疾人就业条例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节录)
-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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