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sault and battery
在英国普通法(common law)中,侵犯人身和殴打罪是不同的罪行。今天,虽然有些司法管辖区将这两种罪行合二为一,但所有司法管辖区还承认其他形式的严重的侵犯人身罪,譬如故意伤害(mayhem)、恶意伤害(malicious wounding)或重罪型攻击(felonious assault)。
殴打的定义是非法接触。接触并不一定造成物理伤害,比如抚摸陌生人的臀部是令人厌恶和不合法接触。接触也许是对人的身体或附着于身体上的物体,譬如背包或领带。接触可以是身体对身体的接触或借助其他手段,譬如投掷出的物体或下令狗去攻击受害人。
无从辩解、没有借口或没得到同意的接触都不是合法的。例如,警察的法律辩解是使用合理的武力捕捉罪犯;在自卫时击打他人是可原谅的接触;并且成人间可以同意某些形式的接触。虽然人们也许会允许拥抱或是简单的拳斗,他们不能同意决斗或任何形式的严重伤害。法律规定对某些无关紧要的接触必须同意,譬如在拥挤的走廊中偶尔发生的拥挤。
殴打所必需的犯罪心态(state of mind)是被告或是有意击打他人(譬如瞄得准准地打中鼻子)或一次鲁莽行为的结果造成了接触(向天空发射火箭但堕入人群中)。
侵犯人身的定义或是一场企图的殴打,或是使他人处于对即将挨揍的恐惧中。企图殴打的一个前提是被告有意并即将接触到其他人。例如,当被告打向但没有击中某人,即使他心目中的受害者并未察觉失败的击打,企图殴打业已发生。这种侵犯人身的形式主要在于被告的精神状态和身体动作,而无视于受害者的心境。
与企图的殴打对比,“提议”(offer)性侵犯人身的定义要求受害者处于对不希望的接触的合理恐惧下。恐惧必须是合理的并且它必须是预期即将发生的接触。某人仅仅对他人皱皱眉头不能创造对挨揍的合理恐惧,就像某人威胁下个星期枪杀他人也未构成将临的伤害。未来伤害的威胁不是侵犯人身,虽然把告知的威胁当犯罪处理(criminalize)的法规经常包括这种罪名。现代的“潜随法”(stalking laws)利用法规禁止没有归入到传统攻击中的邪恶行为。
提议型攻击发生在被告或是有意恐吓受害者或是不当地导致受害者对将临的接触感到恐惧时。比如被告在他人面前挥舞枪支达到了恐吓他人的目的。被告任意地在公共场合发射武器虽无意恐吓任何人,但也许是鲁莽地导致附近的人对将临的伤害感到恐惧。
【参见“Criminal Law Practice(刑事法律实践)”、“Criminal Law Principles(刑法原则)”、“Criminal Procedure,Federal Rules of(联邦刑事程序规则)”】
Wayne R.LaFave,Criminal Law,3rd ed.,2000.
——Ronald J.Bacig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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