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管理收费等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
1.1997年11月18日发布
2.计价费〔1997〕第2257号
江西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我省土地管理收费检查有关政策界限的请示》(赣价办字〔1997〕45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征地管理费问题
(一)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年颁布的《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1992〕价费字597号)第八条已明确了征地管理费的减免范围。按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凡党政机关、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妇幼保健院、防疫站、残疾人企业征用的各类建设用地,均应免收征地管理费。但对属于下列情况的不在免收之列:1.上述单位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合作、合资、参股等形式从事经营活动而征用土地的;2.上述单位以自己名义为下属独立核算企业征用土地的。
(二)鉴于《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收取的征地管理费按一定比例上交上级土地管理部门的内容,已经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部分收费项目修改意见的通知》(计物价〔1993〕1744号)公布取消。因此,下级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再层层上交征地管理费,上级土地管理部门也不得向下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取征地管理费。
(三)征地管理费由接受用地单位委托,并与用地单位签订征地包干协议,具体负责征地工作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其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收取。没有签订征地包干协议或者只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负责征地工作的,不得收取征地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只能在征地工作中收取。土地出让时不得另行加收征地管理费,也不得以其他名义收取土地出让管理、手续费。
二、关于土地划拨费问题
鉴于国有土地划拨费是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的收费项目的通知》(〔1993〕财综字第173号)中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所以,无论是国有土地重新划拨,还是对集体土地先征用后划拨,土地管理部门都不得收取国有土地划拨费。
三、关于土地登记费问题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对土地登记收费的收费标准及免收范围均有明确规定,土地管理部门不得自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对属于免收范围的用地单位收取土地登记费。土地管理部门在进行换证登记过程中,对属于因土地出让、转让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应当按规定的初始登记收费标准收取土地变更登记费;对属于单纯换发证书的,只能收取证书工本费。除此之外,土地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其他费用。
四、关于土地资产评估确认费和土地日宣传费问题
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未经批准,土地管理部门在对上市公司土地资产评估结果进行确认时收取确认费,在开展土地日宣传过程中收取宣传费,均属自立名目乱收费行为,应予查处。
- 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
-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试行)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 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
-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 建设部关于《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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