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户科属官。明洪武二十四年(1391)设左、右各一人,秩从八品。永乐中(1403—1424)改为从七品。分掌监光禄寺岁入金谷,甲字等十库钱钞杂物,纠内外陈乞土田,隐占侵夺者。清顺治十八年(1661)设左、右满、汉各—人。分掌稽核财赋,注销户部文卷之事。康熙四年(1665)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