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于1999年颁布施行。公益捐赠延续了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改革开放以来,境内境外的捐赠日益活跃,促进了我国的公益捐赠活动,对社会公共事业和福利事业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但是,由于有关捐赠的管理措施不完善,引发了不少问题,如受赠主体混乱,受赠财产的管理、监督机制不健全,捐赠人的意愿无法得到保证,假借捐赠名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损害了国家和公众利益,影响了境内外捐赠人的积极性。因此,为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出台了《公益事业捐赠法》。
《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符合捐赠人自愿和无偿、捐赠对象特定和捐赠目的特定三个特点的捐赠适用该法调整(第2条),并确立了公益事业捐赠的自愿和无偿原则、捐赠财产的使用尊重捐赠人意愿原则、公益事业捐赠合法且不违背社会公德原则和国家对公益事业捐赠实行鼓励原则(第4-6、8条)。
该法的具体内容包括捐赠和受赠、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优惠措施和法律责任四大方面。在捐赠方面,规定了捐赠人的权利,境外捐赠和华侨捐赠的办理程序。在受赠方面,为了保证捐赠财产用于公益目的,实现捐赠意愿,《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只有三类主体可以成为受赠人,即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其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只有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受赠人,并且不能成为受益对象(第11条)。在捐赠财产的使用方面,受赠人应将捐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使用捐赠财产应依照捐赠协议的约定(第17-18条)。在捐赠财产的管理方面,受赠人的义务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二是应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第16、19条)。为了加强监督,《公益事业捐赠法》建立了包括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第20条)、捐赠人的监督(第21条)和社会监督(第22条)在内的多元监督体系。为了鼓励公益捐赠,对优惠措施作了原则规定,包括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措施、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措施、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方面的优惠措施和地方政府对捐赠的工程项目的支持和优惠(第24-27条)。同时,针对不同的主体和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28-31条)。
《公益事业捐赠法》的实施,对于鼓励和规范捐赠活动,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但是应该看到,该法的一些规定过于原则,如税收政策的优惠不够具体,可操作性不强,这些都有待《公益事业捐赠法》的修订和完善。
资料补充栏
- 综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农民工适用劳动法律有关问题的复函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 劳动就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 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 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 残疾人就业条例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节录)
-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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