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ms,right to bear
美国宪法(constitution)第二修正案中有一段耐人寻味的话:“一个治理精良(纪律严明)的民兵组织,对保障一个自由州的安全是必要的,人民保有和携带武器权利不应受到侵犯。”因此这段话实际上提出了三个问题:第一,当这段话在1791年被加入宪法时,它最可能的意义是什么?第二,根据许多学者,当1868年第十四修正案将人权法案(Bill of Rights)应用于各州时它最可能的意义是什么?第三,今天情况与1791年或1868年如此之不同,它对我们应该具有何种意义?围绕所有这些问题存在重大有时甚至是非常尖锐的辩论。
有些学者认为修正案的关键在它的“序言”,其中提到了民兵。他们争辩说,修正案的目的只是再度向各州承诺,不禁止它们组织它们自己的民兵。其他学者指出,“民兵”一词在18世纪的大部分讨论中是指全体的守法公民,是相对于“基干民兵”(select militia)而言,后者则与今天的国民自卫队相似。个人保留他们自己的武器权利恰恰是对抗专制政府的实用方式,一旦政府变得过于强横(当然这种情况就发生在1775年)老百姓可以举行起义来对抗。持此理论的批评家注意到,州有时会对使用火器实行管制,而根据修正案对此的答复是,虽然修正案完全没有提及在州一级的管制,却禁止任何形式的全国管制,因为人权法案的支持者最担心的就是联邦政府对权利进行压制。1939年最高法院在美国诉米勒(U.S.v.Mille)案中的决定中使情况更加混淆;它甚至一面判决某人因拥有一把枪管截短的猎枪而有罪,多数意见却强调这并不是适合民兵使用的“军用武器”。
对宪法条款的解释很少有一成不变的。无论1791年的意义如何,耶鲁的阿玛(Akhil Reed Amar)教授争辩说,在提出和批准第十四修正案的时候,普遍接受的理解是,首先,第二修正案的确保护了一项公民的个人权利,例如,包括刚被解放的非裔美国人需要用武器保护自己免受三K党徒恐怖分子的袭击;其次,第十四修正案的目的是扩展人权法案中对州和全国政府法案中敌意威胁的保护。虽然最高法院最初拒绝了任何如此“incorporationist”的论点(参见Incoporation),但20世纪的特色是把大多数的人权法案条款应用于州。然而这点却不适用于第二修正案。
不把第二修正案适用范围扩展到州的一个明显的原因,是普遍认为拥有枪支对私人财产会造成巨大的威胁,因此它应该受到全国或当地政府的严格管制。虽然一些武器热心支持者相信被解除了武装后无法保护自己的平民面临最大的危险来自是被政府滥用的权力,但更多的支持者强调了枪支保护良民百姓抵抗罪犯袭击的功能。没有理由相信,关于枪支管制(以及它的宪法含义)的辩论将会在可预见的将来得出结论。
【参见“Bills of Rights(人权法案)”、“Constitutions,United States(美国宪法)”】
Robert Cottrol,ed.,Gun Control and the Constitution:The Modern Debate on Gun Control,1993.Akhil Reed Amar,The Bill of Rights,1998.Michael A.Bellesiles,Arming America :The Origins of a National Gun Culture.
——Sanford Levin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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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cy rulemaking
- Aging and th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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