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的特点
《民法通则》是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制定的,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有突出的中国特色。在形式上使用《民法通则》而不是民法总则或民法典,结构上围绕民事法律关系,用民事主体、民事行为、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贯穿,突出民事活动中具有共同性的问题并使之集中规范、便于操作运用。《民法通则》在内容上的特点是:(1)在民事主体制度中,除了规定公民、法人的法律地位外,还明确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法人联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及外资企业的法律地位。(2)区分了民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两个法律概念,具体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强调了民事法律行为的约束力。规定了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种表现及其法律后果,从而规范了民事主体的行为,使其明确什么行为是合法的,什么行为是不合法的。(3)集中规定了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使民事主体能够清楚地知道其能够享有的民事权利。(4)集中规定了民事责任制度,将违反合同的责任制度和侵犯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的侵权行为责任制度合并在一章中,并具体规定了10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和4种民事制裁方式,使民事主体在其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能够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也便于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分清民事案件的性质,正确适用法律。(5)注重物质文明建设的同时,还要注重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建设,《民法通则》的许多条款,如诚实信用、尊重社会公德等民法基本原则的规定,以及拾得遗失物、相邻关系的相邻权、无因管理之债等具体规定,体现了发扬中华民族优良道德风尚、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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