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的民事立法
我国的民事立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现已逐步建立起自己的民法体系。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先后制定了《婚姻法》、《土地改革法》、《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暂行办法》、《对外贸易暂行条例》、《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此外,在买卖、借贷、房屋租赁、运输、保险等方面,也都制定了相应的民事法律规范,这些规范对于建立公有制经济、处理民事纠纷、稳定社会经济秩序都起了重要作用。从1958年开始,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由于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运动接连不断,国家的经济建设受到冲击和破坏,再加上法律虚无主义的影响,民事立法被冷落下来,民法对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调整作用日渐削弱。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社会主义法制逐步建立,我国的民事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国家相继颁布实施了一大批民事法律、法规,其中重要的民事法律有《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管理法》、《中外合作国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土地管理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担保法》、《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破产法》等。此外,国务院还颁布了大量的民事、经济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法律作出许多司法解释,从而初步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民事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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