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基本原则

书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大百科全书 民法卷 作者:崔洪夫, 夏叔华 朝代:1999-07-01 专题:书籍

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它集中反映了民法的本质特征。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在自由竞争时期产生了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基本原则,随着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发展到垄断阶段,适应资本主义经济、政治的需要,逐渐形成了公共秩序、善良风俗、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以及无过失责任等基本原则。我国的《民法通则》第一章就是基本原则,它集中地反映了我国民法保护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的本质特征,它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民事法律规范,任何民事主体都必须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按照基本原则从事民事活动。违反了基本原则,当事人要承担民事责任。民法的基本原则是立法机关制定民事法律的指导方针和出发点;是有解释权的国家机关正确解释民事法律条文涵义的准绳;是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审理民事、经济案件的法律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虽然是高度概括、高度抽象的规范,但是它的覆盖面大,可以弥补具体民事法律规范的不足。尤其我国尚没有一部民法典,在民事法律不完备的条件下,民法的基本原则更具有其特殊的作用。在处理具体问题时,对没有具体民法规范或新出现的民事关系,可以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加以解决。《民法通则》虽然第一章的标题确定为基本原则,但这一章的内容并不是只局限于基本原则。全章共8条,第一条是立法的目的和立法根据,第二条是民法的调整对象、第八条是民法的适用范围,只有第三至第七条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虽然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般民事行为规范,但由于它主要是反映了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关系发展的需要,而某些非商品经济关系,如财产继承关系、人身权关系等则不能适用等价有偿的原则。因此,我们既要明确民法基本原则的普遍约束力,又要分析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允许在适用上有例外的情况,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把握民法基本原则的精神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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