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是指双方或多方都负有义务并享有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一方的义务即是一方的权利,例如买卖合同的卖方负有交付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买方享有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权利。同样,买方负有支付价款的义务,卖方享有取得价款的权利。
声明:本文搜集自网络,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本站立场。
相关阅读
网友喜欢读
推荐阅读
-
- 姜子牙前世是什么?姜子牙简介
- 姜子牙的前世据说是一头熊,潜心修行道教经典,他拜在元始天尊门下,依然没有机会成仙。元始天尊后来被他感动,让他来世化为人形,然后到阐
-
- 华元从俘虏到关键先生,且看华元如何逆袭
- 楚邲之战后,取得胜利的楚庄王志得意满,开始到处惹是生非。公元前595年,楚庄王派申舟出使齐国,又派公子冯出使晋国。从楚国到齐国需途
-
- 董卓的家庭
- 董君雅,董卓之父,颍川纶氏尉。池阳君,董卓之生母,只知封号,未知其姓氏(一说姓牛),年九十,于郿坞坞门被斩首。
-
- 张仪连横
- 战国末期,秦惠王任用张仪做国相,用连横政策对付诸侯的合纵政策,取得巨大成功。张仪先后去魏国四次,终于劝说魏哀王尊秦王为帝。接着,张
-
- 詹天佑的家世,詹天佑的留学生涯
- 詹天佑字眷诚,1861年4月出生于广东南海乡间(今为三水市辖)一个世业茶叶出口生意的家庭。他的祖籍是安徽婴源,由他的祖、父两辈,从那
-
- 屈原:玉米田的传说
- 屈原(约前340—前278),名平,字原,楚国人,战国时期政治家、大诗人。他担任过楚国的大臣,参与国家内政和外交大事。为了使楚国强盛,屈原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