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的特征

书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大百科全书 民法卷 作者:崔洪夫, 夏叔华 朝代:1999-07-01 专题:书籍

(1)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参与民事活动的目的是为了被代理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因此,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应该向相对人表明自己是代理人的身份,该相对人知道是与被代理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代理的这一特征,使其与行纪相区别。(2)代理人在代理行为中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代理人虽然是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但只有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才能充分发挥代理人的聪明才智和主动性、积极性,从而达到为被代理人谋取利益的目的。代理的这一特征,使其与居间人、传达人、证明人相区别。(3)代理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代理人进行的代理行为需能够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代理的这一特征,使其与一般的事实行为相区别。(4)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中虽然被代理人未直接出面,但是,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该民事行为的当事人是被代理人与第三人。因此,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只要代理行为合法,不管是对被代理人有利的法律后果,还是代理人在执行代理任务中因过错所造成的不利后果,都应该由被代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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