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所有权的特征
财产所有权是物权的一种,是物权的最充分、最完整的表现形式,是物权制度的核心。财产所有权除具备物权的共同特征外,与他物权相比较,还具有自身的特征:(1)财产所有权是一种最充分的物权。法律赋予权利主体对其所有的财产不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特别是拥有最终决定财产命运的处分权。所以,财产所有权是一种最充分的物权。而他物权仅仅是在一定范围内,以一定的方式享有对物的支配权,他物权是一种限制物权。(2)财产所有权是他物权的基础和源泉。财产所有权是物权的核心,是他物权的源泉,没有所有权也就没有他物权。例如没有土地的所有权就没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同样,没有国家财产的所有权也就没有国有企业的经营权。(3)财产所有权是一种最完整的支配权。财产所有权的主体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可以将所有权的部分权能通过设立他物权的方式,使其同财产所有权相分离。但是,只要这种分离没有发生财产所有权的消灭,财产所有权的主体仍然保持着对其所有物的支配权。当设定在所有物上的他物权关系结束的时候,暂时分离出去的权能又复归财产所有权的主体,从而使财产所有权又恢复到圆满的状态。这种完整的支配权特征,又称为财产所有权的弹性特征。(4)财产所有权的存续期限不受限制。民事主体对其所有的财产享有权利除按照所有人的意志转让、抛弃或者因某种法律事实发生灭失、毁损以外,不受存续期限的限制。这一特征又称为财产所有权的无期性或恒久性特征。而设立在财产所有权基础上的他物权都规定有一定的期限,期限届满,则该项权利便失去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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