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部分不履行
亦称积极的债权侵害。指债的履行主体虽然履行了义务,但没有完全按照债中规定的条件履行,而给债权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1)部分不履行的种类:①不适当履行,是指履行标的有缺陷。即瑕疵履行。②不完全履行,是指履行标的数量不足。(2)部分不履行的形成要素有:①履行主体必须有履行义务的行为。②履行行为不完全,是指有履行行为,但是,没有完全按照债务的内容履行。不仅在给付的内容上,还是在给付的时间、地点、方法上,都可能有不符合债务规定要求的地方。也可能是给付时并没有注意应注意的地方而发生损害等。③部分不履行,是因为履行主体,主要是债务人的过错而导致的。④履行主体的过错是违法的或违约的行为。(3)部分不履行的法律后果是:债的部分不履行,以债务人的过错为要件。因此,债务人要承担包括支付违约金在内的相应责任。①债务人履行义务,虽由债权人接受清偿,但因为它是不完全的,因此,债权人有权利要求不适当履行的债务人予以补救或继续履行。只要债务人有能力继续履行债务。②因不适当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之后采取补救措施予以补救,或者继续履行,致使履行迟延的,按履行迟延规则处理。③因债务人的部分不履行而使标的物灭失,继续履行已不可能,或者即使采取补救措施或继续履行,也无法挽救已造成的损失,对债权人已成为不必要时,债权人有权终止债的关系。④因债务人的部分不履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之扩大部分,债权人有权利要求债务人赔偿。⑤在完全履行可能的情况下,债务人部分履行,债权人在一定的期间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但债务人仍不继续履行时,债权人有权单方面地解除合同。由此而造成的损失,侵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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