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权法律关系
是指民法调整一定社会中的人身关系而在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由于人身权法律关系是围绕着主体的人身利益而产生的,所以其构成要素的内部结构也有自身特点。人身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人身权法律关系并享有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即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同时也享有人身权。法人从依法成立时起享有人身权。人身权是一种绝对权,其义务主体为权利主体以外的不特定人。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人身权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具体表现为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与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是否具有主体资格决定着它是否享有人身权利。这与财产权不同。财产权的客体是离开权利主体的人身而单独存在的,是身外之物。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权利主体所享有的基于主体的人身存在而产生的权利和不特定义务主体所负有的义务。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内容但与主体的经济利益密切相关。凡具有法律人格的自然人或社会组织,都享有具体的人格权,并根据其自身状况享有一定的身份权。就公民而言,其人格权是与生俱来一律平等的,只要有出生和生命延续的事实就可以取得权利。身份权是基于一定的身份事实而产生的,依法取得后要以该身份事实的存在方能享有该种身份权。如果该身份事实一旦消灭,其特定的身份权也随之消灭。人身权法律关系中义务主体所负担的义务,都是一种不作为的义务,即不得妨碍、侵害,干涉权利主体对权利的行使或者对其权利享有状态的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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