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民法中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堆积物致人损害的,不属于这类责任。对这种特殊责任依然采取过错推定的方法。损害事实发生后,即推定物体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受害人只要证明发生了损害事实即可。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可以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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