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的特征

书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大百科全书 民法卷 作者:崔洪夫, 夏叔华 朝代:1999-07-01 专题:书籍

(1)普遍性:婚姻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婚姻法关系到男女老幼、干家万户。它不仅调整中国公民的婚姻家庭关系,而且还适用于居住在中国的外国人的结婚、离婚。因此,婚姻法的普遍性仅次于宪法。(2)伦理性:婚姻家庭是社会中重要的伦理实体,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父母和子女之间和其他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伦理道德有密切的联系。婚姻法所调整的男女两性关系和血缘关系,不仅由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而且受社会伦理道德的影响。因此,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必然是违反社会伦理道德的行为。(3)强制性:婚姻法和其他任何法律一样,是在阶级社会中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也是由国家的强制力来保障其实施的,因此具有强制性。男女双方之间结婚、离婚,不仅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而且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才被视为有效,否则不被社会所公认;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必须履行,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任何人都不得依自己的意志而违反或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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