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书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大百科全书 民法卷 作者:崔洪夫, 夏叔华 朝代:1999-07-01 专题:书籍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七条及有关规定的精神可知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如下:(1)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用遗嘱的方式对其财产作出处分的。这包含两种情况,其一是被继承人未留遗嘱,这时全部遗产适用法定继承。其二如果被继承人用遗嘱处分了部分遗产,那么对未处分部分适用法定继承。(2)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由于违反了国家法律、法令或公序良俗等,经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无效的,适用法定继承。如果遗嘱一部分有效,另一部分无效,则无效的部分适用法定继承。(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该遗嘱没有发生法律效力,遗产应按法定继承的有关规定办理。代位继承只在法定继承中适用。(4)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如果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判定遗嘱继承人丧失了继承权的,遗嘱所涉及的那部分财产应适用法定继承。(5)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权选择接受或放弃继承。如果他们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放弃继承的,有关的遗产就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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