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效力

书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大百科全书 民法卷 作者:崔洪夫, 夏叔华 朝代:1999-07-01 专题:书籍

遗嘱的法律效力表现为物权效力和债权效力。在物权效力方面,遗嘱具有排他性,追及性和物上请求权等效力。排他性首先是指对同一财产只能设立一份遗嘱。因为遗嘱是对财产权利的一种处分,物权的排他性决定了遗嘱效力中的排他性。其次,遗嘱对第三人具有约束力,任何人都要承担不侵犯遗嘱的义务。追及力表现在遗嘱处分的财产,不论处于何人的控制之下,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都有向其索回的权利。因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通过继承取得物权,而物权是有追及力的。物上请求权效力是指遗嘱生效后,遗产分割前,遗产受到不法侵害时,遗嘱执行人或其他权利人均有权请求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遗嘱的债权效力是指遗嘱生效后,遗嘱受领人只获得了某项财产的请求权,而遗产留在遗嘱执行人的占有之下,这就在受领人和遗嘱执行人之间产生了一种债的关系。这种债并不要求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是来源于遗嘱的生效。遗嘱的债的效力表现在,首先是具有给付的效力。这种给付与单务之债的给付相同。其次是请求权效力,受遗赠人有向遗嘱执行人请求执行遗赠的权利。这一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强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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