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遗嘱
又叫合立遗嘱,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订立的一份遗嘱。这是一种特殊的遗嘱方式。我国继承法中对合立遗嘱没有作出规定。实践中,共同遗嘱对解决继承纠纷很有益处,而且与我国人民的传统习惯相一致,并与我国目前家庭共有财产的性质相一致,应依继承法的有关精神来对待之。现阶段,大多数家庭中,除衣物和自己日常所需的其他生活用品以外,其他财产是家庭共有的。父母一方去世时,并不急于继承父或母的遗产,而是要等到父母双亡后,才分割父母的遗产。合立遗嘱可以很好地适应这类作法的要求,有利于减少为争夺遗产而引起的纠纷。合立遗嘱从内容上看可分为二类,一是共同遗嘱人互相指定对方为继承人,这多见于夫妻合立遗嘱的情况。二是在遗嘱中指定一人或数人为继承人,继承共同遗嘱人的财产。对于这种情况,应在共同遗嘱人都死亡后,遗嘱才生效。共同遗嘱与一般遗嘱不同,它是合立遗嘱人的双方法律行为,只有双方有订立共同遗嘱的意思和表示行为,这种合立遗嘱才能成立。合立遗嘱发生效力的时间因不同类型的合立遗嘱而各异。上文中所述及的三种分类中的第一类在共同遗嘱人中有一人死亡时即发生效力,二、三两类多在所有共同遗嘱人都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那些内容相互关联的遗嘱,它们的内容相互之间有制约性,共同遗嘱人中的每个人都不能自主随意地变更、废弃遗嘱,只有几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才可以变更或废弃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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