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用权
又称先使用权。指一项发明创造在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之前,在申请专利国的领土上,任何人已开始制造同一内容的发明创造产品,或者已为先使用相同的方法,或者已为制造或者使用同样发明创造作好准备的人,在批准授予专利权后,仍可继续在原有的范围内继续制造或者使用该项发明创造的权利。这样规定,是从保护没有申请并获得专利权的另一个发明创造人的最低利益着想。因为,相同的发明创造在实践中同时为两个不同的发明创造人分别研究出来的事例是常有的,如果他们中的一个由于没有申请专利就开始制造发明品,这一产品后来又成为另一个发明人的专利产品时,获得专利权的发明人对于其提出专利申请以前,已经开始制造或者准备制造该产品的发明人也行使专利权的话,会导致后者失去全部对发明创造的投资。这样作也显失合理、公平,为保护这类发明人的利益,各国专利法规定了先用权,给没有申请专利并未获得专利权的那个发明人一种特殊的权利,即不经专利权人的允许,可以继续制造已经开始制造发明创造的特权,不视这种行为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这种权利也受到法律的限制:(1)他必须证明他的发明创造是他自己研究创造出来的,不是从专利权人或者他的前权利人以外的其他正当途径得来的。因此,他得到这项发明创造与专利权人完全无关。(2)他在利用发明创造时,仅限于在专利权人尚未获得专利权前业已利用的发明创造,同时对发明人生产的产品也要加以限制,其产品不得多于专利权人提出专利申请时所生产的数量。由于先用权不是受法律保护的独立权利,因此,该发明创造只能发明人自己实施,不得任意转让给其他人,只有当该企业转让他人时才能随同企业一起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