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著作权律
由清政府于1910年颁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律。该法五章,共五十五条,分为通例、权利期限、呈报义务、权利限制、附则。主要内容为:(1)著作权的定义和著作物的范围。第一条规定:“凡著作文艺、美术等物而专有重制之利益者,曰著作权。”著作物的范围包括文艺、图画、帖本、照片、雕刻、模型。(2)取得著作权的手续。第十六条规定:凡以著作物呈请注册者,呈报时应用本人姓名;其以不着姓名之著作呈报时,亦应记出本身真实姓名。凡是以学堂、公司、局所、寺院、会所姓名发行的著作,应用该学堂的名称,附以代表姓名,呈送民政部或者所在省管辖衙门,经民政部注册给照后,即取得保护。在著作权转让或继承时,也应履行上述呈报义务,才能受到法律保护。(3)保护期限。第五条规定,著作权归著作者终身享有;著作者身故,由其继承人继续至30年。如果著作权人死亡后,将其遗著发行者,享有著作权30年。而官署、学堂、公司、局所、寺院、会所署名发表的作品,其著作权保护期为30年。照片的著作权保护期为10年。著作权的起算日期从注册日起算。(4)对著作权的限制。凡节选众人著作成书,以供教科书及参考用者;节录他人著作,供自己著作引证者;仿他人图画以为雕刻模型,或者仿他人雕刻模型以为图画者,不视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但需要注明原著出处。(5)不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有:法令约章及文书案牍;各种善会宣讲的劝诫文;各种报纸记载政治及时事新闻;公会演说。(6)对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侵犯著作权的罚则是,凡假冒他人的著作,科以4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金,知情代为出售,处同样的罚金。割裂、改窜及变更姓名变换名目发行他人的著作的,科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金。同时对未呈报注册而在著作末幅假填呈报年月的,也得科以3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金。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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