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作品的保护期

书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大百科全书 民法卷 作者:崔洪夫, 夏叔华 朝代:1999-07-01 专题:书籍

如果作品的作者不是自然人,而是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等社会团体时,对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则不适用以作者生卒为标准的一般保护期限,而采用另外的规定。各国对法人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作法是,从作品出版之日起计算保护期,时间为10年至50年。比如加拿大、比利时、英国等国规定为50年;赞比亚、巴拉圭、肯尼亚等国规定为25年;巴西、保加利亚、乌拉圭等规定为10至15年。但是,也有少数国家著作权法给予法人作品的著作权以永久性的保护,比如原苏联《俄罗斯联邦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凡属于社会主义组织所有的著作权,保护期是无限长的。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就是说,即使作品的首次发表不是12月31日,也从当年的12月31日起算至第50年的12月31日止。但是,如果这类作品自作者创作完成后50年内仍未发表的,即不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这样规定可以促使这类作品的作者及时发表其作品,供社会、公众使用。作品长期不发表,难以确定其权利,为稳定这类作品的权利,有必要从法律上加以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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