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债权法)
[导读]:
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里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是一方要求另一方所进行的给付。享有权利的一方为债权人,承担义务的一方为债务人。
债分为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四种。其中合同之债主要由《合同法》予以规范,在立法层面上是比较成熟的:而侵权之债则没有单独的成文法,而是分散在各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中(其导读见下一部分);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就只在《民法通则》及其实施意见中有所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民法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律,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签订合同、建立合同之债的行为。其主要内容包括:
1.合同的订立:《合同法》使用了要约、承诺的概念。要约,即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即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必须要有一方提出要约、一方作出承诺才行,且承诺应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中有关合同标的、数量、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作出了变更的,应当视为新要约,需要对方重新作出承诺才行;但如果只是对非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如个别非关键文字的修改),则只要要约人不反对即可认为该承诺有效。《合同法》还对合同形式、合同基本内容、合同成立时间、地点,以及格式条款、缔约过失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2.合同的效力:与民事行为的效力相对应,合同也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四种。其中有效合同一般自成立时生效,法律法规要求登记的除外。
3.合同的履行:主要包括约定不明的补充、向第三人履行、由第三人履行、提前履行、部分履行、代位履行等情形。《合同法》还特别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三种合同抗辩权利。
4.合同的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和合同当事人的变更,后者又可称为“合同的转让”。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即可变更合同内容。合同的转让则包括债权转让、债务转让和概括转让。
5.合同的终止:合同因履行完毕、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而终止。其中解除又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6.违约责任:主要包括违约金、全部赔偿原则、定金、实际履行原则、预期违约制度等内容,并规定了解决纠纷的各种途径。
7.有名合同:《合同法》分则对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以及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一共15种合同进行了具体规定。但现实中的合同多种多样,今后还会出现一些新类型的合同,不可能都在分则中增加规定,故《合同法》规定,分则或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且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在法学理论上,上述15种由分则予以明确规定的合同一般称为“有名合同”,其他未由分则明确规定的则为“无名合同”。
与《合同法》配套的司法解释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资料补充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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