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
[导读]: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在物权产生之初,主要强调对物的现实支配,即所有权。当社会发展使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与所有人分离时,则产生了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物的所有者将物的使用价值交给他人支配,担保物权则是物的所有者将物的交换价值交给他人支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从2000年列入审议以来,直到2007年3月16日终于公布。这部专门规范物权关系的法律,在我国民法典的立法进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的主要内容有:
1.基本原则:除民法的一般原则外,物权法还包括物权法定和物权公示原则。物权法定,即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取得和变动的方式都只能由法律规定:物权公示,即物权的享有和变动都必须公诸于众,具体来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交付。
2.所有权:即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里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即所有权的四项权能(权能,是指权利能够得以实现的可能性)。只有在所有权中,四项权能都由所有权人享有,故所有权也称为“自物权”;与之对应,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由于是对他人的物享有的权利,可称为“他物权”。
几种常见的所有权表现形式包括国家、集体、私人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另外,《物权法》还把善意取得制度明文写入了法律。
3.用益物权:即当事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与所有权相比,少了“处分”的权利,且可设置用益物权的仅限于不动产。常见的几种用益物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4.担保物权:即在借贷、买卖等债的活动中,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第三人以自己的不动产、动产或权利为担保,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权利人就有权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其中质权又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在《物权法》公布之前,担保行为主要适用《担保法》。从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施行起,则主要应以《物权法》为准。需要说明的是,《物权法》并不能全部涵盖《担保法》的内容,因为担保不仅有物的担保,还有人的担保(即保证),对于人的担保,仍由《担保法》予以规范。另外,《担保法》专章规定的定金制度,在物权法中也没有体现。
资料补充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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