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部关于加强面袋管理的几点改进措施(节录)

书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汇编 作者:法律出版社 朝代:2005-7-1 专题:书籍

一、面袋是粮食部门的重要财产,各级粮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在面袋的保管、使用过程中,注意节约,防止损失,加速周转,降低费用,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克服面袋管理的混乱现象。

二、面袋在流通中,一律实行有偿占用、作价转移的办法,把面袋使用和企业经济责任紧密结合起来。

向居民售粮,可以随粮出售面袋,也可以准备一些新、旧面袋,依质论价,由群众选购。凡出售的面袋,一律不再兑换或回收。

集体伙食单位和行业用粮(包括个体户)占用面袋,按调拨价作价拨付,在商定的期间内可以兑换使用,兑换时收取一定的整洗费。逾期不再兑换和回收。

粮食部门内部企业之间的流通,一律按规定的调拨价作价转移。流通中发生的丢失、损耗及清理报废由各使用单位负责处理。

三、缝制面袋要严格执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卫生标准,集中生产和企业自产自用,都必须建立一定的检验制度,保证投入使用的面袋符合规定要求。粮食部门的任何单位不得在市场上购买面袋使用。

四、面袋分新、旧两个等级。投入流通的新、旧面袋都必须是合格面袋。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加印“不合格”标志,不能继续装面粉使用:

1.未按规定的要求缝制的;

2.使用已久,布质变薄、发黑、呈腐朽状的;

3.有霉点和异样斑痕的;

4.破损过多,修补总面积超过七分之一或袋口部位修补过两次的;

5.装过对人体健康有影响的异物,有碍食品卫生的。

五、全国流通的面袋(包括议价业务用面袋),一律采用维、棉各50%混纺织品,即:21×21支纱,幅宽87厘米、正公差1厘米。经纬密度236×220根/10厘米的维棉纺布缝制。纯棉布袋不在省间流通。

提倡各地积极试用维棉各50%混纺织品,即:32×32支纱,幅宽87厘米、正公差1厘米,经纬密度271.5×271.5根/10厘米的维棉混纺布。这种布缝制的面袋,暂时只在省内流通使用。为了和全国流通标准袋相区别,规定只在面袋中部加一道红色纱线。

六、面袋的调拨价格,作如下调整:

1.用21支纱维棉布缝制的标准面袋,新袋每条定价0.85元、旧袋每条定价0.50元。

2.用32支纱维棉布缝制的面袋,新袋每条定价0.80元、旧袋每条定价0.50元。

3.不合格袋每条作价0.25元。

4.1984年12月31日库存维棉新面袋的账面金额与新规定的调拨价的差额作盈亏处理。

七、面袋布的供应,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由纺织工业部选择一些具备条件的纺织厂,划片定点,产需直接衔接供应。凡定点厂生产的面袋布,均执行纺织工业部制订的质量标准和价格。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以上办法自198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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