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饮食服务企业管理条例(节录)
第六章 卫生与安全
第二十三条 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执行各项卫生制度,使卫生工作经常化,以防止疾病传染和食物中毒,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第二十四条 饮食企业要根据全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商业部联合颁发的《食品加工、销售、饮食业卫生五、四制》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建立和健全卫生制度,提高卫生工作水平。其基本要求:
(一)不采购、不验收、不制作腐烂变质的食物原料,不出售腐烂变质、有毒有害的食品。
(二)出售的食品,要有防尘、防蝇设备,有符合食品卫生条件的包装材料,做到用食品夹、铲、勺等工具售货,不直接用手拿食品供应。
(三)生食品与熟食品、成品与半成品、食品与杂物药物、食品与天然冰应隔离存放;生产用具也要生熟分开使用。
(四)餐具、用具使用一次,清洗和消毒一次。生产机具要保持清洁,厨房要干净。
第二十六条 切实搞好环境卫生。店容店貌要经常保持清洁整齐,服务场所要四壁无尘,窗明几净。泔脚桶要加盖,垃圾要及时处理,下水道要保持畅通。严格控制蚊虫孳生地,做到店内无蚊蝇、无臭虫、无虱子、无跳蚤、无老鼠、无蟑螂。
第二十七条 要教育职工自觉遵守各项卫生制度,养成及时理发、洗澡、剪指甲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企业职工的工作服,既是职工的劳动保护品,又是工作的标志服;在饮食企业,还是防止食品污染、保护消费者健康的卫生服,必需保持经常整洁。要区别行业和工种,一般每人每年最少应发给一套或一件。具体数额,由市、县饮食服务公司规定。对患有各种传染病的职工,必须调离接触食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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