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
又称“寄托合同”。指当事人一方将保管物交付保管人,由保管人进行保管的合同。保管标的物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或受寄托人,交付标的物的一方称为寄存人或寄托人。保管合同的特点主要有:(1)保管合同为要物契约,即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需要当事人达成保管的合意,还须寄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才能成立。(2)保管合同原则上是无偿、不要式合同。理论上对保管合同是否为双务合同有分歧,但一般认为,保管合同为双务合同。保管合同也可以依当事人的约定而成为有偿合同。(3)保管合同以物品的保管为目的。保管的物品包括动产与不动产。国外立法上有将保管物限于动产的,但中国合同法未对保管物作限制。(4)保管合同须移转标的物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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