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利益原则
指构成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并对保险合同的效力具有基础评价意义的原则。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原则的根本目的在于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而更好地实现保险分散危险和消化损失的功能。但是,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其目的因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而有些许差异。对于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利益原则禁止将保险作为赌博的工具,以及防止故意诱发保险事故而牟利的企图。对于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利益原则在于防止投保人利用人身保险进行赌博以获取不当利益,防范投保人谋财害命而维护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利益。但是,保险利益原则有以下两个例外:(1)投保人在订立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时,对保险标的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2)人身保险合同在订立时,投保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但是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失去保险利益的,并不影响被保险人的保险权利。保险利益原则起源于英国1746年的海上保险法,已经发展成为现代各国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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