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继承
指财产所有人自死亡或宣告死亡之时起,按照法律的规定将死者遗留下来的财产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死者遗留下来的财产称为遗产;遗留财产的死者,称为被继承人。取得遗产的人并不仅限于继承人,受遗赠人、可分得遗产人也有权得到遗产。财产继承是财产私有权的延伸,对其存在的根据有不同的学说:(1)意思说。自然法学派即认为继承出于死者常有意将其财产传给他最亲近的人,故以遗嘱处分财产。无遗嘱时,立法者也应基于这种自然的关爱之情,推测死者的意思,依法确定继承人与财产的归属。这一学说是遗嘱自由主义的基础。(2)家庭协同说。继承来自家庭协同生活,没有一体的协同生活或协同感,就不会有继承。(3)死后扶养说。该学说认为,在一定范围内的宗族或亲属中,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其扶养义务不只存在于其生存时,在死亡后也应继续尽扶养义务;在其死后,受扶养的人仍有得到扶养的权利。该学说实质上解释了继承权的来源。(4)继承解决的是无主财产的归属问题。此学说认为,人格因自然人死亡而消灭,人在生存时虽为财产的主体,在其死亡后,该财产则为无主财产,此财产应归属何人,应依国家立法政策而定。现今立法对继承人范围的限制,即以此思想为前提。(参见“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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