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经营权
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承包客体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它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财产所有人授予而取得的。承包经营权规定于中国民法,具有以下特征:(1)承包经营关系的当事人之间通常存在着行政隶属关系。发包人是国家或集体经济组织,而承包人一般是本系统的组织和成员;(2)承包经营合同是取得承包经营权的法定形式;(3)承包人享有对承包财产的占有、使用和部分收益的权利,但无处分权;对于承包的土地、自然资源和企业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买卖或非法转让。承包经营权主要有三种类型:(1)集体所有制单位承包国家财产;(2)公民承包集体财产;(3)公民承包国家财产。承包经营权的客体主要是土地、其他自然资源和企业。中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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