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罪
中国刑法罪名。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或者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证明文件、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及其他方法骗取贷款的行为。本罪构成特征如下:(1)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贷款管理秩序及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有关放贷资金的合法占有权益。犯罪对象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其他金融机构,指银行以外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2)在客观上,本罪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诈骗贷款”,指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法,使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信以为真,因而仿佛完全“自愿”(而非受强迫)地向行为人提供贷款的行为。按照刑法本条的规定,行为人所实施的诈骗手法,可为如下任一种:第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第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第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第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第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诈骗贷款数额是否较大,是行为人成立本罪还是治安违法抑或金融违法行为的界限。(3)本罪主观上是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须有“非法占有目的”。因而,对为了解决生产急需确曾采用了非正常手段包括欺诈手段,从银行骗得贷款,事后积极归还的,因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一般不宜定性为本罪。情节严重的,可给予有关行政处分。(4)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年满16周岁以上、精神正常的一般自然人,均可成立本罪主体。按照中国《刑法》第193条的规定,诈骗贷款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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