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住所
指非依民事主体本人的意志而是依法律的强行规定确定的住所地。对某些特殊民事主体,很多国家的法律规定他们既不能自行设立住所,也不以其实际住处为住所,而是直接以法律规定的地点确定为他们的住所。包括:(1)未成年人以其父母的住所为住所;(2)精神失常的人以其监护人的住所为住所;(3)妻子以其丈夫的住所为住所;(4)现役军人、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以其驻在地或监狱所在地为住所。英国法上也将这些不具有独立行为能力的人、已婚妇女和军人的住所称为从属住所(domicile of dependency),认为这些人为依附者,需依附于他人而生活,故其住所随被依附者的变化而变化。关于法定住所的规定各国有所不同,故国际私法上《蒙得维的亚公约》以条约的形式对缺乏生活能力和已婚妇女的法定住所作了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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