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标的,又称“权义客体”。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发生权利和义务联系的中介或纽带。任何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基于对社会生活主体的利益的确认和界分而形成。任何事物要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其一,有价性,即对主体具有价值,能够满足主体的需要。其二,法律性,即为法律所规定和调控。要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除了要具备满足主体需要的价值以外,还必须被纳入法律调控的范围。法律关系客体与法律关系主体一样,具有法律性和社会性这样两个基本特性。社会性是指法律关系客体在范围、种类、性质等方面所存在的时空差异。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和种类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一定的时空条件下可以成为某种法律关系客体的事物,在另一时空条件下则可能被法律禁止作为该种法律关系的客体。从理论上说,一切可以作为利益载体或利益的表现形式的事物,都有可能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的客体多种多样,概括说来,主要有以下一些种类:(1)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2)物。包括自然物、人造物、和财富的一般表现形式——货币及其他有价证券如支票、汇票、存折、股票、债券等。物可以是有形物,也可以是无形物,前者如森林、矿产、草原、河流、房屋等,后者如电力、煤气、天然气等。(3)精神产品。包括各种智力成果,如科学发明、技术成果、商标设计、学术著作、文艺作品等,以及与人身相联系的各种非物质财富如姓名、名称、肖像、名誉、尊严等。(4)信息。包括一切具有价值的情报或资讯,如商务信息、法律咨询、技术咨询等。信息成为越来越多的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人类迈向信息社会、知识经济时代的必然结果。(5)自然人的人身、人格。法律关系的客体既是权利的客体,也是义务的客体。自然人的人身和人格可以成为义务的客体,也可以在绝大多数法律关系中成为权利的客体,包括成为自己权利的客体,以及成为他人权利的客体。(6)法人。各种公、私法人作为一个整体,都可能成为一定的法律关系的客体。例如,国家可以在国际法律关系中成为客体,也可以在许多国内的公、私法律关系中成为客体;企业法人作为一个整体,也可能在许多公、私法律关系中成为客体。应该指出的是,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和种类不可能有固定不变的边界。从总体上看,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和种类与人类科技和认识发展的水平是成正比关系的:科技和认识水平越高,对人类社会生活具有价值、能满足人类需要的事物的范围和种类也越大、越多。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和种类不仅是开放的,而且呈不断扩大、增多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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