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历史学方法
法学研究中的传统方法之一。核心是从民族历史和民族精神入手去研究和理解法律。这一方法的理论基础是:法律深深植根于一个民族的历史之一,其真正的源泉是一个民族普遍的信念、习惯和民族意识,法律不过是不断地运用这些传统和习惯并使之规则化的结果,只要对这些传统和习惯进行认真的研究就能发现法律的真正内容及其内在规律。这一方法最初是作为18世纪理性主义的对立物而产生的。其代表人物是德国的F.C.V.(1779-1861)。1814年,萨维尼在其著名的《论立法和法理学在现代的使命》一书中,系统地阐述了历史法学的理论和方法。他认为,法律是被发现出来的而不是被创造出来的。通过研究某一民族的法律可以从中发现该民族固有的特征。这些特征不是孤立地存在的,它体现着个别民族的独特的才能和意向,由这一民族的共同信念和共同意识联结在一起。因此,法律不是故意的意志的产物,而是一个民族在精神上缓慢地、逐渐地、有机地发展的结果。对法律的研究应该从研究民族精神和民族历史开始,法律只有在体现普遍的民族习惯和惯例时才是有用的。基于这种认识,萨维尼认为,立法者、法学家、法官和律师不是专门职业家,而是被授权对法律进行技术处理的社会精神的代表。萨维尼的学生G.F.普赫塔(1798-1846)师承萨维尼的观点,认为法律从民族精神中产生和发展的过程,是不可见的,可见的只是作为结果的法律。所以,想要求助于人类的理性来制定法律完全是幻想。这一方法在英国的代表人物是H.梅因爵士(1822-1888),梅因完全接受了萨维尼研究法律问题的历史方法,在对原始社会以及先进社会法律制度的发展进行广泛的比较研究方面,他又超过了萨维尼。在他的著名的《古代法》一书中,梅因陈述了他用历史的方法发现的法律进化的普遍规律之一,即迄今为止的社会进步运动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随着文明的进步,独立的、自由的和自决的个人作为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取代原始社会中的家庭和群体。在对法律的自然历史进行探索和研究方面,梅因是有相当建树的。历史法学的方法现在仍被广泛地使用在法学研究中,它提倡对法律历史的研究,促进了法学家对习惯、惯例和权利在法律制度发展中的影响的重视,并对现代法律社会学理论的发展起了先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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