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中国刑法罪名。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以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土地管理制度。(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以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中国宪法及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国有土地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公共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非法以低价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将给国家造成浪费,使国家的可耕地面积减少,等等。本罪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这些相关法律之规定,徇私徇情,贪财图利,照顾关系等,利用自己的职责权限,非法以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必备要件。所谓“情节严重”,是指造成大量土地被非法征用、占用;大量可耕地荒芜或被毁掉;多次非法低价出让,或一次非法以低价出让巨额国有土地;在审批过程中弄虚作假、手段恶劣或因收受贿赂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等等。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是构成本罪结果加重犯的条件,它一般指造成土地资源特别严重的浪费或者破坏,等等。(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在国家各级土地管理机关中主管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工作的人员。(4)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中国《刑法》第410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以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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