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中国刑法罪名。指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而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集会、游行、示威,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集会、游行、示威的管理制度和社会公共秩序。(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行为:一是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而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秩序的行为;二是未按照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集会、游行、示威,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集会,是指聚集多人于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这里的非法集会,是指举行集会的程序和集会的方式是非法的,不要求集会目标是非法的。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场所列队进行,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示威,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本罪要求的非法是指违反中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依照该法,集会、游行、示威须由其负责人提前5天向主管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获准方可进行。并且必须按照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成立本罪不仅实施了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行为,还要求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解散命令,是指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而非其他任何公民,根据中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赋予的命令解散、强制解散、强行带离或拘留的权力,发出的解散命令。若拒不服从该命令,并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即成立本罪。(3)本罪在主观方面出自故意。(4)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才能成为本罪主体。中国《刑法》第296条规定,犯本罪之罪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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