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其效力的发生或终止取决于当事人约定的期限的到来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期限,可以是某一特定之日,称为期日;也可以是一定时间的经过,称为期间;可以是完全确定的,如某年某月某日;也可以是在未来发生的具体时间待定的事实,如某人的死亡。但期限不能是已经过的时间或过于久远的期间,也不得因附加了此期限后使法律行为的内容陷于矛盾或具有了反社会性。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相比,条件是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中的期限是必定会到来的,所以虽然也有人主张期限只是条件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一般仍将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相区分。按期限确定与否,可分为确定的附期限法律行为和不确定的附期限法律行为。按期限对法律行为效力所起的作用不同,可分为附延缓期限的法律行为和附解除期限的法律行为,前者在期限到来之时法律行为才发生效力,又称附始期的法律行为;后者在期限到来之时法律行为的效力终止,又称附终期的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一经成立,即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但在期限到来前,其效力实现与否处于暂时停止状态,其中因期限到来而可受利益的当事人取得了利益期待权,该权利可处分和继承,通过侵权行为法对其实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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