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中国刑法罪名。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构成特征如下:(1)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岗位责任管理秩序和国家财产权利。(2)在客观上,行为人务必实施了对本职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国有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抑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其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本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多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过失和过于自信过失。(4)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要求行为人须有国有公司、国有企业或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份,否则不能成立本罪。中国《刑法》修正案第2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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