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同
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一人而使债的关系归于消灭的事实。广义的民法上的混同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所有权与其他物权、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同归一人,其他物权或保证债务因混同而消灭(抵押权顺位或债权质权的情形除外);二是债权债务同归一人的混同。混同在性质上属于事实,不须任何意思表示,只要有债权与债务同归一人的事实,即发生债的关系的消灭。混同成立的原因有:(1)概括承受,如企业合并时;合并的两个企业之间互有债务,合并后的债权债务即因混同而归于消灭。继承也能发生混同。概括承受是混同的主要原因。(2)特定承受,如债权人承受债务人对自己的债务或债务人受让债权人对自己的债权等。混同的效力在于绝对地消灭债的关系,包括由债的关系所生的从债权和从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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