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中国刑法罪名。指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侵害的对象是执行解救被收买妇女、儿童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3)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4)本罪的主体只能是首要分子,即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妇女、儿童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中国《刑法》第242条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妨害公务罪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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