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
又称“刑罚裁量”。指法院依据刑事法律,对构成犯罪的行为人确定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的审判活动。关于量刑的一般原则,历史上有不同的主张。封建时代虽然有法律规定,但统治阶级实行罪行擅断,没有量刑的一般原则可言。到了资本主义时期,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罪行擅断,刑事古典学派提出“罪刑法定”和“罪与刑相适应”的原则,按照这些原则要求,量刑必须以犯罪的客观损害结果为基础,刑罚的轻重必须同损害结果的大小相适应。这一主张着眼于客观,被称为“客观主义”。资本主义发展到帝国主义时期,实证学派从“天生犯罪人”和“犯罪倾向”等概念出发,提出了“危险状态论”,主张刑罚必须以犯罪人而不是以犯罪行为为基础;刑罚必须与社会危险性的大小而不是损害结果的大小相适应;量刑必须与社会危险性能否消失和消失所需要的时间为依据。这要凭法官的主观意志来判断。这一主张着眼于犯罪人的主观情况和法官的主观意志,被称为“主观主义”。二战以后主观主义的主张得到普遍承认,但也不排除客观主义的主张。各国刑法在规定罪刑法定和罪与刑相适应的原则的同时,刑罚的可塑性很大,给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中国《刑法》第61条规定了量刑的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可见中国《刑法》吸收了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的合理因素。就国家刑事活动而言,制刑、量刑、行刑是运用刑罚的三个必要环节,量刑这一环节,处于核心地位,是刑罚目的实现的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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