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
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权利有以下特征:(1)票据权利是金钱债权,是持票人请求支付一定数额货币的权利。(2)票据权利具有固定性,自出票到付款,票据权利不得扩大和缩小。(3)票据权利具有单一性,即在同一张票据上,不能同时存有两个以上的票据权利,亦不能将票据权利分割行使。(4)票据权利与其物质载体即票据本身通常不能分离,丧失票据的票据权利人,除依法院的除权判决外,不能行使票据权利。(5)票据权利包括两次请求权:第一次请求权是付款请求权,即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请求按票据记载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第二次请求权是追索权,即持票人在其第一次请求权不能实现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票据权利的取得以取得票据为必要。票据的取得途径包括:(1)从出票人处取得票据。(2)从转让人处取得票据,例如通过背书转让或单纯交付转让而取得票据。(3)通过票据法上的其他方法取得票据,例如被追索人在清偿后从追索人处取得票据,票据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从持票人处取得票据。(4)依民法上的方法取得票据,例如通过继承、公司合并等取得票据。票据权利的消灭,与民法上债的消灭有共同之处,可以因清偿、抵消、免除、提存等而消灭。除此之外,还有票据法上的特殊消灭原因,例如,因超过票据时效期间而消灭,因票据灭失而消灭,因票据涂销而消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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