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属地主义
“破产普及主义”的对称。一种主张破产宣告只有域内效力的学说或者立法原则。指内国法院所为的破产宣告的效力,只能及于破产人在内国的全部财产,对同破产人位于内国的一切财产有关的所有利害关系人均有约束力,但是不及于破产人位于国外的财产。破产属地主义实行起来比较方便,不必通过复杂的国际司法协助程序。拒绝外国破产宣告在内国的效力,使破产人位于内国的财产不受外国破产宣告的影响,有助于维护本国乃至本国债权人的经济利益。否认破产宣告有域外效力,既尊重了他国的主权,也维护了本国的主权。破产属地主义在立法和实务上,具体分为两类:(1)弹性属地主义,对内国法院的破产宣告主张域外效力,否认外国法院的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但是内国法院的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则以外国法院的承认为基础;(2)绝对属地主义,内国法院既不承认外国法院破产宣告在内国的效力,也不主张内国法院的破产宣告具有域外效力。中国破产法对破产宣告的地域效力无相应的规定,但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司法协助的一般原则,中国倡导破产属地主义。在司法实务中,人民法院原则上不承认外国法院的破产宣告对破产人位于中国的财产的效力,中国人民法院所为的破产宣告对破产人位于国外的财产自然也无约束力,但是,外国法院承认中国人民法院的破产宣告的效力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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