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中国刑法罪名。指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行为。本罪主要特征是:(1)侵害的客体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公共秩序;(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行为;(3)本罪在主观方面出自故意,即明知集会、游行、示威是依法进行的,而故意予以破坏。根据中国《刑法》第29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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