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限
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期限是当事人对法律行为所为的一种附款,期限并非是独立的意思表示,而是行为人意思表示的一部分。期限是当事人任意附加的条款,因而不同于法律所规定的期限和法律行为性质上当然有的期限。期限的作用在于限制法律行为的效力,即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期限是以将来确定事实的到来为内容的附款。期限的确定并不指不能与不确定的事实相连,如果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实现其一为期限时,亦为可能。原则上,当事人可以依其意思自治原则对法律行为附加一定的期限,以作为其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但是,某些法律行为不得附加期限,主要是一些身份上的行为,如结婚,收养等。期限可作多种分类,以期限的作用在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为标准,可分为始期和终期:决定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为始期;决定法律行为效力消灭的,为终期。限期以作为内容的事实发生之时是否确定为标准可分为确定期限和不确定期限:发生之时期限确定的,为确定期限;发生之时期限不确定的,则为不确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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