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
中国刑法罪名。又称“强奸妇女罪”。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性交的行为。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侵害的客体是妇女性的自由权利。本罪的侵害对象是女性。(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性交的行为。出于对不满14周岁幼女的严格保护,不论行为人采取什么手段,也不问幼女的意愿,凡是与其发生性交的就构成本罪。根据理论通说和司法实践,本罪的既遂应以阴茎插入幼女阴道为标准。(3)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4)主体只能是男性。女性不能单独成为本罪主体。中国《刑法》第236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多人,或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轮奸,或致被害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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