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
指行为人非法侵害他人的人身或财产,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是:(1)侵权行为是违反民法权利保护规范的非法行为。侵权行为是一种能够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的行为,但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时并不以发生特定的法律后果为目的。这种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此,它不是民事法律行为。(2)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财产权和人身权等绝对性权利的行为。侵权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侵权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对他人造成了损害,这种损害既包括财产损害,也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侵权行为侵害的是特定的绝对性权利,如物权、人身权等等。这是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最大的区别。违约行为侵害的是合同权利,是相对权,这种权利的义务人是特定的,权利人的权利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在侵权行为中,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事先并没有形成一种特定的关系,两者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由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而违约行为的当事人之间已经形成了一种特定的关系。随着社会的发展,侵权行为的对象逐渐扩大,除了物权和人身权以外;还包括其他合法权益,一些国家的法律已开始将当事人故意侵害债权的行为作为侵权行为。但侵害权利以外的利益的,是否构成侵权行为,以及其赔偿限度,各国的差别很大。(3)侵权行为通常是行为人基于过错实施的行为。侵权行为必然造成一定的损害,但是这种损害通常不能作为侵权行为的成立以及对当事人可归责性的依据。中国民法通则并没有采取大陆法系国家关于侵权行为定义的做法,即把“不法”和“违法”作为侵权行为的概念内核,而是将过错作为侵权行为的必要构成要件。这表明侵权行为是基于行为人的过错而实施的行为,过错本身就包含了对行为人的否定评价,体现了法律对某种行为的价值判断。因此,在中国民法通则中,过错这一概念不仅包括行为人不正当的、应受责难的主观心态,也包括了客观行为的违法性。(4)侵权行为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侵权行为是一种引起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事实。法律规定侵权行为的目的在于填补损害,这是由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和损害决定的。依据过错责任原则,一般认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个:(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损害是指加害人对受害人人身或财产造成的损失。包括积极损失和消极损失。前者是指由于损害事实的发生而使受害人的现有利益减少;后者是指由于损害事实的发生使受害人失去了应得的利益。损害既包括财产损害,也包括精神损害。(2)侵害行为的违法性。指损害的行为必须具有违法的性质。造成损害的行为并不都是违法的,如正当防卫等自卫行为。理论上有人认为过错吸收违法性,只要有过错即可以证明行为的违法性。(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即损害事实必须是由加害行为造成的。在司法实践中,因果关系出现了从绝对因果关系向相对因果关系发展的趋势。(4)加害人必须有过错。过错是加害人对其行为以及行为后果的一种心理状态。可以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随着现代社会生活的发展,无过错责任开始出现。中国民法通则也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即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行为人没有过错致他人受损害的,亦构成侵权行为,行为人应依法律的特别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另外,社会保险以及某些社会保障措施也对传统的侵权行为造成了极大的挑战。
-
- 袁绍家族四世三公,传承的到底是什么?
- 尽管有人把袁氏家族的渊源追得很远,但正史不载,野史不信,笔者只是按照《后汉书》的记载追到袁绍的七世祖袁良那里。
-
- 王冕为何隐居躲名利
- 一天,王冕和秦老爹正坐着闲聊,见从外头走进来一个人,头戴皂帽,身穿青布衣服。秦老爹马上立身起来迎接。这人姓翟,是县里的头役,也是买办
-
- 齐恒公因宽容成就霸业
- 据传闻齐恒公是因宽容成就了自己的霸业,这是怎么一回事呢?且让我们一探究竟。公元前674年,齐僖公驾崩。太子诸儿(即后来的齐襄公)品质
-
- 华元从俘虏到关键先生,且看华元如何逆袭
- 楚邲之战后,取得胜利的楚庄王志得意满,开始到处惹是生非。公元前595年,楚庄王派申舟出使齐国,又派公子冯出使晋国。从楚国到齐国需途
-
- 孔子为什么选曾子接班 曾子是个什么样的人
- 曾子生于公元前505年,一共活了七十一岁,春秋鲁国人。十六岁的时候认识了孔子,拜在其门下,是儒家的代表人物之一,勤奋好学,孔子死后将衣
-
- 汉文帝执法杀舅父
- 汉文帝刘恒(前202—前157),重视农耕,减轻地税、赋役等农民的负担,执行了“与民休息”的政策,使汉初农业生产迅速恢复;他在历代帝王中又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