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法律行为
又称“要物法律行为”。“诺成法律行为”的对称。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某一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是实践法律行为,一般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该法律行为的性质以及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通常认为实践法律行为包括赠与行为,消费信贷合同,保管合同和运送合同,反之如一般买卖,承揽等非以交付实物为要件的法律行为则为诺成法律行为。所以实践中,赠与时,在做出赠与表示但实际交付赠与物之前,可撤回其意思表示而无须负违约责任,因为该法律行为并未成立。在实践法律行为中,由于以实物交付为成立要件,所以在债权行为成立时,标的物所有权同时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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