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库
欧洲联盟在其1996年发布的数据库指令第1条第2款中规定,“数据库”是指经系统或有序安排,并可通过电子或其他手段单独加以访问的独立的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的集合。美国国会关于数据库保护的法案对数据库的定义是,“数据库”意指经系统或有序安排的、以现有的或将来开发的任何形式或介质体现出来的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的集合、汇集或汇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数据库知识产权条约(草案)》则几乎照搬了欧盟数据库指令关于数据库的定义,只是在个别用词上略有差异。上述法律文件对数据库的定义显示,数据库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1)数据库是一个集合。构成这个集合的可以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如文字作品、音乐作品、视听作品或任何形式的作品,也可以是作品之外的其他信息材料,如不具备独创性的文本、声音、图像、数字、事实、或数据等。这些作品或其他材料,构成了数据库的“内容”。每一件作品或材料,都是数据库的内容的一分子。数据库必须是由多件作品或其他信息材料构成的;单一的一件作品或一份数据并不是数据库。(2)数据库是一个有序集合。数据库并非内容的杂乱无序的集合,而是根据一定的目的和要求,按照一定的方式,经过系统的筛选、编排,形成一个有机统一体。经过系统的编排,数据库的内容呈现出一定的顺序和结构,作为一个整体向使用者提供某些信息,从而使数据库成为一个统一的有机集合。(3)数据库中的每一件作品或材料都可通过电子手段或其他手段单独进行访问。用户可以由此获得数据库中的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这就是说,使用者可以通过一定的手段访问或使用数据库中的每一件作品或其他材料,也可以访问所有的作品或材料。访问数据库的手段可以是电子手段,也可以是传统的其他手段,如阅读、摘抄等。数据库作为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的一个集合,由其制作者通过对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进行选择、编排而成。因此,就其本质而言,数据库就是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的汇编。被汇编在数据库内的作品、数据或其材料构成了数据库的内容,它们是数据库的核心部分。数据库的主要的功能在于向用户提供一定的信息。用户访问或使用一个数据库,目的就是要从这个数据库中得到有用的信息。从用户的角度看,一个数据库的使用价值或交换价值的大小,主要取决于数据库的信息含量。一个数据库能够为用户提供的信息主要来源于数据库的内容。因此,数据库的内容是决定数据库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关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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