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权利能力
在诉讼中,指能够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法律资格。在刑事诉讼中,指依刑法规定具有责任能力,能够享有刑事诉讼权利,承担刑事诉讼义务的法律资格。在民事与行政诉讼中,诉讼权利能力与实体法上的权利能力有密切的关系。通常,具有实体法上的权利能力的人,也具有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权利能力;在特殊情况下,无实体法上的权利能力的人,也可以具有诉讼权利能力,成为诉讼当事人。例如,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该规定中的公民和法人既有民事权利能力又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而其他组织(如合伙制企业、分公司等)则只有诉讼权利能力。因为,在实践中,这些组织会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各种民事活动,并由此产生各种各样的民事纠纷。《民事诉讼法》对待其他组织的立场与民事实体法不同,它着眼于诉讼上的便利,为了方便起诉和应诉,赋予那些设有负责人的其他组织诉讼权利能力,使它们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公民(自然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依法成立、终于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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